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主席令第43号]、《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争取校友团队和个人的捐助,推动南昌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含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限定性捐赠项目是指捐赠人指定捐赠资金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是指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应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基金会宗旨,决定使用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负责基金会日常事务管理和捐赠项目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接受捐赠的政策、制度和办法。
2.制定各种募捐、投资活动及重大业务活动方案。
3.提供捐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捐赠程序等咨询及解释服务。
4.审核、办理接受捐赠的相关手续,落实协议执行情况。
5.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捐赠项目的具体实施,收集捐赠信息和资料,建立完整的捐赠项目档案。
6.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捐赠方反馈协议执行情况,维护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
7.依法实施基金会资金的运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8.负责各类捐赠证书的制作与颁发。
9.负责基金会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的宗旨及章程,基金会设立项目具体包括:
(一) 学生资助项目: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困难学生。
(二) 教师资助项目:奖励优秀教师,资助困难教职工。
(三) 学校发展项目: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建设;资助教师和学生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师生在境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资助教学、科研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其它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及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施的流程。
1.支持和关心南昌大学教育事业的海内外各界和广大校友表达捐赠意愿后,相关部门、基金会秘书处与捐赠者协商,确定捐赠项目。
2.基金会秘书处与捐赠者沟通起草并签署捐赠协议。
3.捐赠款到账后,基金会秘书处向捐赠者提供捐赠发票并颁发捐赠证书。
4.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执行捐赠项目。
5.基金会秘书处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项目执行情况,直至项目结束。
第七条 学生资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1.启动:学工处、研究生院制定评审办法,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2.评审:学工处、研究生院、基金会发布评审通知,学生个人填写申请表(附表1),学工处、研究生院评定,评定结果由学工处、研究生院、基金会公示。
3.颁发:学工处、研究生院组织颁发仪式,捐赠方代表颁发奖助金。
4.备案:当次评定完成1个月内,需要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评选结果、发放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八条 教师资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1.启动:教务处、工会制定评审办法,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2.评审:教务处、工会、基金会发布评审通知,教职工个人填写申请表(附表2),教务处、工会评定,评定结果由教务处、工会、基金会公示。
3.颁发:教务处、工会组织颁发仪式,捐赠方代表颁发奖助金。
4.备案:当次评定完成1个月内,需要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评选结果、发放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九条 学校发展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一)学校发展项目的限定性捐赠项目实施与管理。
1.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填立项表(附表3),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2.立项:基金会秘书处报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公示立项。
3.备案:项目验收完成1个月内,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验收报告、资产登记表等资料进行备案。
(二)学校发展项目的非限定捐赠项目按《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管
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将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抽检,并公布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出现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6 年 11 月
附表1 学生资助项目申请表
附表2 教师资助项目申请表
附表3 学校发展项目立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