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基金会财务支出内容主要包括资助公益项目、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必须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将接受的捐款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每年按照章程规定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条 基金会资助学校的项目,在使用时可划转学校进行财务明细核算,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资助项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按以下程序支出:
1.用款单位向基金会根据年度预算提出用款申请;
2.基金会根据捐款立项表及捐赠协议、年度预算等进行审核;
3.基金会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向学校划转捐赠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单笔支出10万元以上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单笔支出10万元及以下,由基金会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
第五条 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项目资金使用,报基金会审议通过后,10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10万元及以下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行政办公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保费用等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七条 基金会筹资费用指为筹集捐款发生的宣传、纪念品定制采购、印刷、差旅、招待等费用,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执行,厉行节约,控制成本,未经批准不得开支。
第八条 基金会公务及业务招待按照《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务及业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公务接待主要包括相关单位来访、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业务接待主要包括举办捐赠仪式、走访捐赠人等筹资活动等;所有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接待费原则上不超过基金会年度总支出的1%或年度可支出管理费的10%。
第九条 为保证基金会的正常运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在基金增值中列支,10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10万元及以下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预算外开支必须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本制度经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