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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07-03 浏览次数:

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为加强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志愿者以“为基金会服务,为学校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经基金会同意,年满18岁,自愿参加并协助开展公益活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校友和临时志愿者。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2.热心公益事业和志愿者工作,有强烈的奉献精神;

3.具备良好的心理、身体素质和较强的志愿者工作能力;

4.本人自愿如实在基金会登记相关个人信息。

第四条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1.无报酬和任何盈利目的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2.接受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3.对志愿者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基金会负责志愿者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招募选聘志愿者;

2.开展志愿者培训;

3.指导、组织志愿者开展公益活动;

4.对志愿者进行考评。

第六条 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进行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连续半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志愿者活动的;

3.不遵守纪律,影响服务活动成效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以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

第七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需中止服务,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服务职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11日起执行。


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