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协议管理办法
为规范捐赠协议管理,维护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的货币捐赠书面协议(以下简称"捐赠协议")。非货币捐赠按照基金会非货币资产管理原则,由财务部门负责。
第二条 捐赠协议的订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捐赠的无偿、自愿、公益原则。
第三条 签订捐赠协议为学校授权基金会的法人行为。捐赠协议统一使用基金会公章,不得使用学校内部单位公章。
第四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为捐赠协议管理单位,负责捐赠协议签署的指导、审查。捐赠协议承办单位负责捐赠协议的拟订、报批。捐赠受益单位为单一院系或部门时,该单位为捐赠协议承办单位;涉及两个及以上院系或全校性奖(助)学金、奖教金(讲席)项目分别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管理处、人事处作为捐赠协议承办单位;学校层面非限定性捐赠,涉及两个及以上受益单位、承办单位的项目,由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处作为捐赠协议的承办单位。
第五条 捐赠协议的签订。签订捐赠协议建议使用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协议范本(以下简称"捐赠协议范本")。奖(助)学金、奖教金(讲席)项目应根据捐赠方意向另行制定评颁办法。 使用捐赠协议范本(不涉及学校相关决策、无附加捐赠条件)的捐赠项目:协议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捐赠协议由基金会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字,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处登记并加盖基金会公章;协议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捐赠协议由承办单位报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处审核后,由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未使用捐赠协议范本、涉及学校相关决策、有捐赠附加条件的捐赠项目:捐赠协议由承办单位向学校报文,按照学校相关流程,经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处、发展改革与政策法规办公室等审签后,报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经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捐赠项目:由承办单位负责按照要求填写捐赠登记表。
第六条 捐赠协议的归档。捐赠协议文本(捐赠登记表)签署(填写)后由基金会统一存档备案。
第七条 捐赠协议的履行。捐赠协议生效后,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并督促捐赠方履行协议。
第八条 本办法经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