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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07-03 浏览次数:

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制度建设,加快信息传递,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确保工作有序运转,根据基金会管理相关条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一)基金会主要领导的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人员变更;

(二)基金会章程制定、修改;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基金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五)基金会注销登记;

(六)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二条 以下基金会主办的重大活动及支出应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开展募捐、义卖、义演等进行筹集资金的活动;

(二)接受境内外大笔捐款(大笔捐款是指捐款数额占年度捐赠总收入的5%以上);

(三)基金会资本运作、重大投资、建设或重大公益项目等事项(重大公益项目是指项目连续持续两年以上或项目资金占年度捐赠总收入的20%以上);

(四)开展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活动;

(五)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六)涉及基金会管理的其他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七)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一)逐级报告。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重大问题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

 (二)事前报告。重大事项应事前报告,紧急事项或事前无法报告的事项,事后应及时补报。重大事项报告可采用书面或其它形式。

  (三)及时报告。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处理、答复或上报。对上报事项要及时取得上级部门的答复或处理意见,并按答复和意见及时做好后续工作。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经理事长批准后,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须向理事会报告的基金会主办的重大活动,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本基金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副理事长或理事长签署。

本基金会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报告,由理事会及时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报告情况。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本制度经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2016年111日起执行。


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