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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务及业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07-03 浏览次数:

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务及业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规范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务及业务接待管理,根据《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公务及业务接待。

第二条 办法所称公务,主要指上级部门及校外有关单位、 人员来基金会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捐赠洽谈等公务活动以及在捐赠项目执行过程中,校外有关单位、人员参与的评审、咨询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业务接待主要包括举办捐赠仪式、洽谈捐赠、开展筹资等活动的接待,接待对象一般为捐赠人(单位)、重要校友或筹资对象。

基金会接待执行接待审批制度。基金会所有接待严格按照“先审批、后接待”执行。接待前填写《基金会接待审批单》,如实填写来访单位、来访事由、来访名单及公务活动安排,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接待;接待活动结束后,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秘书长审批后报销。

基金会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为130/人,报时需附来访单位公函基金会业务接待,按照220元/人标准接待。

第七条 严格控制用餐陪同人数。公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方人数的1/3。业务接待活动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1,确因工作需要、超出此比例的,应在业务接待审批单中说明理由。

第八条 严格接待清单制度。接待报销凭证包括接待事前审批单、财务票据、接待清单,公务接待须附上来访单位公函或工作联系函。财务报销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基金会主要领导或经授权的教职工可代表教育发展基金会在业务接待活动中赠送客人纪念品,赠送的纪念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学校、展示学校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商业预付卡、贵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等。公务接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十条 涉及到公务外出用车,由秘书长审批同意后,自行联系派车。公务用车费用由秘书处核实并报秘书长审批后,进行财务报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111日起执行。


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