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我们 -> 规章制度 -> 正文

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07-03 浏览次数:

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会计和出纳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

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结算办法》等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二)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存款收付业务,保证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三)妥善保管网银支付密码(电子证书(U盾)、银行预留印鉴、空白凭证,银行预留印鉴应指定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四)妥善保管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证等银行开户资料。

(五)妥善保管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相关空白凭证。

出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第三章  资金支付审核和审批权限

 货币资金支付审核程序

(一)预算控制。在提出资金支付发生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资金到位,纳入预算。

(二)支付申请。报销人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列明收款人、付款事由、支付金额、经费项目名称,经负责人审批后,连同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送基金会会计审核。

(三)支付审核。会计人员对各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会计人员在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填制记账凭证。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收到会计人员提供的记账凭证后,应依据自身的岗位职责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后办理付款手续。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必须根据已复核的记账凭证(包括纸质记账凭证和计算机核算系统中的记账凭证)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基金会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手续,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出纳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将支票直接交给收款单位人员或报账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条  出纳应根据会计审核确认的收款单位信息支付款项,报账人员不得自行变更收款人信息,如报账人员提供的收款人信息与会计审核人员确认的不一致时,出纳人员应拒绝付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收款人信息的,应重新进行审核,并对原凭证作红字冲销,出纳根据新的凭证重新支付。

第十  每日业务终了,出纳应根据银行日记账与已收付款项进行核对,并确保各项资金的一致。

第十  定期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应登记备查簿,详细记录存款时间、利率、金额、到期日等内容,并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第五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缴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等。

十四  要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购买银行票据时,应逐一清点检查。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应由出纳人员保管,支付类银行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要分类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对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管,并按规定程序集中销毁。

十五  应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等印鉴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

十六  建立财务专用章等专门印鉴使用登记簿,对非日常财会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各基金会领导签批并在登记簿上填明时间、办理内容、经办人、签批人,并由财务部门指定负责人进行审批。

十七  每日业务终了,银行预留印鉴(印章)与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必须按指定存放点分开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十八  理事会及监事对货币资金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对基金会货币资金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十九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保险柜、防盗门、防盗网等设施的配备情况。

(二)内部牵制制度是否完善,岗位分工是否合理。

(三)货币资金的完整性,包括银行存款是否调节相符,有无不明原因的长期未达账款,定期存单和有价证券与登记簿是否相符,是否与账面一致。

(四)货币资金业务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一是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会计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有关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六)票据的购买、保管和领用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七)其他涉及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二十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如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制度经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111日起执行。




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6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