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反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活动,加强捐赠物资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指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财产。
第二章 捐赠反馈机制和内容
第三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
第三条 本基金会接收捐赠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赠物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四条 本基金会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数量须经捐赠人、基金会秘书处清点核实无误后接受。
第五条 捐赠实物时,按照学校国有资管管理办法,统一在学校资产管理处登记造册,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
第六条 接受捐赠时,基金会应按照相关规定为捐赠人开取捐赠发票、票据等凭证作为捐赠证明。
第七条 基金会负责落实对所有捐赠人或捐赠单位颁发捐赠证书,对大额捐赠人或捐赠单位授予捐赠纪念牌。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将所有捐赠项目协议书及捐赠者姓名等编辑成册,按照《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存。
第九条 对冠名捐赠项目,按照捐赠者和学校的约定,由基金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冠名手续。
第十条 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捐赠者,学校可按有关规定聘其为兼职教授、名誉教授或名誉博士等。
第十一条 累计捐赠资金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累计捐赠资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团体(单位)负责人为非南昌大学校友的,学校可授予“南昌大学荣誉校友”称号。
第十二条 对在捐赠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物资应按捐赠人的意愿分配管理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未限定用途的捐赠物资,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分配使用建议方案,报基金会理事会及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应按时向捐赠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向捐赠者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如实答复。
第三章 捐赠和受助隐私保护
第十六条 基金会在征得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共同同意后,在基金会网站上的捐赠鸣谢和信息公开模块对捐赠人和受助人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披露内容遵照相关规范、捐赠人和受助人本人意愿。
第十七条 基金会在进行信息发布之前,应对披露内容进行反复审核,坚决防止侵犯捐赠人和受助人隐私情况的出现。
第十八条 在捐赠信息和受助信息公布的过程中,对任何出现的问题,基金会要妥善进行处理和解答。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