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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执行方的选择制度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07-03 浏览次数:

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执行方的选择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执行方选择、监督和管理程序,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项目。
第三条  项目执行方的选择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执行方和受益人不应与项目、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有利害关系。
第四条  项目执行方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以少花钱、多办事为原则,不得将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列入项目支出。
    第五条  项目执行方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执行方是合法且信用良好的主体;
   (二)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和硬件条件;
  (三)有从事公益事业的意愿;
    (四)能按活动方案开展活动。
    如有必要须向基金会提供资质证明材料供基金会审核。
第六条 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按照先审批后执行的原则,由项目负责部门制定项目执行计划,通过询价、比价、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最终项目执行方后向基金会提出申请,经基金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询价、比价、招投标等程序:
    (一)确定项目执行要求。项目组成员进行询价准备,选择询价供应商名单,制定项目执行询价单及比价计划。
    (二)项目组成员进行询价整理,结果呈报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基金会秘书处进行审核。
    (三)如有需要,可进行招投标的程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招标申请,提交基金会进行审核,审核通批准后执行招投标程序。
第八条  基金会应对执行方选择的范围、方式和询价、比价、招投标等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经办执行方询价的人员与负责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应当相互分离。
第九条 本制度经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111日起执行。


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6年11 月